湘财预[2002]146号
颁布时间:2002-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在我省境内企业(名单见湘财预[2002]21号文件附件1)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金库。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