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319号

颁布时间:1997-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得退库,也不得抵缴。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