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7号),做好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牵头主持和组织。各级国、地税务局应在联系会议上对所有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比对,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国税发[2003]97号文件的规定共同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初评)资料(包括地税局单独评定的纳税人资料)的归集、整理,分别上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2004年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是对属于评定管理范围纳税人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
三、A级纳税人审批表的填写。上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中“纳税人名称”必须按纳税人全称填写,原则上按照工商执照的企业名称进行填写。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填写的信息不全、不准确的将不参加评定。
四、A级纳税人审批的资料报送。各地应严格按照条 件评定A级纳税人,并按规定的期限上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应于6月底以前将与地方税务局共同签署意见并分别加盖局章 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A级纳税人的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于7月15日前共同审批。
六、A级纳税人的公示。
1.公示的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25日起至8月10日。
2.公示的方式采取分别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利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公示,并应征求工商、质量监督等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8月15日前将公示情况反馈到省局。
3.公示的资料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七、A级纳税人的公告和授牌。经公示无不良反映的纳税人即可确定为A级纳税人,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于8月中旬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告并制作A级纳税人称号牌匾;A级纳税人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授牌。
八、评定工作总结。评定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认真总结经验,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总结报告应于8月底以前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同时报送《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应加盖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 .九、评定工作要求。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地税部门首次共同开展的评定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联系,共同合作,精心组织,认真把握评定标准,使评定结果切合实际,达到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目的,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