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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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