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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37号

颁布时间:2002-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工作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开展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是为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公平税负,平衡税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湖南省政府印发的《湖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当地政府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在当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行动,主动向政府报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积极争取工商、公安、地税等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有效配合,使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实效。

  三、要建议各级政府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首先要做好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工作,使各类市场管理机构和所有从业人员能通晓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由政府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动员所有从业人员自查自纠,针对依法办证、办照、照章 纳税等方面,凡进行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主动补办证、照手续、补缴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四、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局征管处牵头,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由省局稽查局牵头。县级税务机关应明确主管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参与和配合当地政府“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一级稽查的仍由稽查局牵头参与城市分局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税部门在地税、工商等执法部门履行各自的整治职责的同时,要在当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步调一致,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多头检查。

  五、各地要集中力量对各类集贸市场开展税收检查,对至今仍享受税收优惠或缓征或实行税费统征的集贸市场(包括屠宰场等)应重点进行检查。检查中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着装上岗,在纳税人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销货凭证或进、销货情况时,检查人员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检查中发现有偷税行为和“双定”户有超过核定营业额20%的部分未主动申报的应作为调整税负的依据,重新核定其应税收入定额;需补缴税款和调整定额的,应下达税务文书。2001年末至此次整治工作前已完成税负调整工作的,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又未发现新的问题可不再调整税负。检查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和纪律,坚决杜绝检查人员个人的随意性行为。这次已进行检查的纳税人,如无举报或新的违章 行为年内不再进行税收检查。

  七、税收检查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一并进行,检查纳税人的亮证经营情况,证、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应相一致。对已办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应补办税务登记,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办税务登记(包括已办临时税务登记的)

  但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应与工商部门相互沟通,配合工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

  八、在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期间,一些擅自出台的集贸市场税收减免(或缓征)

  政策仍未得到纠正的,除向当地政府汇报外,同时应逐级写出专题报告,向省局汇报。

  九、对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结束后,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按(国税发[2002]22号)号文件要求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和编制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并抄送同级征管部门,由市、州局稽查局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稽查局。在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2002]23号)文件要求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和编制统计表(附表1至附表3),由市、州局汇总后于9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对2001年末已调整税负且这次检查后不再调整的,应将原税负调整情况一并纳入专项整治中税负调整情况统计范围。

  十、各地应在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自身税收征管上的不足,在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评税定税、日常税收检查、发票管理、建账建制、税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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