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8]434号
颁布时间:1998-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县分支行;
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农发行、工商行、农行、中行、建行省分行;交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行昆明分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要求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12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方便缴费单位(人)缴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率,从1998年10月1日起,凡设置征税大厅并实行银税一体化的试点城市,缴费单位(人)在征税大厅缴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由进厅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费通知书,将缴费单位(人)的存款直接划入社保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没有设置征税大厅没有实行银税一体化的地方,仍按31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对不能按期缴费和缴费有困难的缴费单位(人),应于当月15日前,将当月的缴费申报表及社保机构批准的缓缴手续(正式批复)送交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对逾期未缴也不办理缓缴手续的缴费单位(人),地税部门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5]25号令规定,对缴费单位(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凡当月25日前仍拒不缴费(含滞纳金)也不办理缓缴手续的缴费单位(人),除继续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外,地税部门应书面通知同级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提请同级劳动部门,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