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1]281号
颁布时间:2001-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协查机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实行一级稽查的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专门的协查科。其中: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设协查科,将目前负责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人员调整到新设立的协查科;其他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从目前已设立的科室中明确一个科室为协查科,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发票协查以及统计报表上报和分析等各项工作。
二、实行管理型稽查的娄底市和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暂不设协查科,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协查的各项工作,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发票协查以及统计报表上报和分析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