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银发[2002]127号
颁布时间:2002-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事求是反映信用社盈亏状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会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在搞好“三收”工作的同时,确保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应收、应付、预提和待摊等制度,准确计提各项费用提留,真实反映当年损益,不准多提少提或超范围提留,严禁放贷收息和息转本,严禁虚盈假亏。各项提留未按规定提足,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二、应收利息的计提、核算和账务处理手续,要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文件执行。应收利息核算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执行。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 件的,从2003年起,按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进行冲减。
三、贷款形态要真实反映。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规定转为呆滞贷款核算,未按规定核算的,今年年终决算前一定要调整到位,以后必须按文件规定及时、正确反映。
四、农村信用社今年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和审批权限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执行。
五、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市级联社要以市(州)为单位,按照决算文件规定组织信用社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做奸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层层把关,确保报表质量。并于2003年1月16日前将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传报到省办财会科(电话:0731-4426070)。决算报表的汇审时间定为2003年1月20日(1月19日在长沙中支一招待所报到)。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具体详实、要有份量。省办将对2002年度的会计决算质量(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质量等)进行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