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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7号

颁布时间:2002-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国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各地应对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下同)

  以及在民政部门和编委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企业(含各类事务所),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也应补办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此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以前完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可印发一些宣传资料,通过有关部门发放给新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使这些单位在取得注册登记批文的同时就明确应到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加强源头管理。要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新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新登记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征纳行为,合理调配征管力量,将各项征管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辅导,促使他们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地税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讲团结,讲协作,出现问题协商解决,共同维护、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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