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国税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税收工作方针,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必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执法人员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依法治税会议精神,把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国税机关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不断推进我省依法治税工作的进程。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领导。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常抓不懈,真正抓出成效。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外部评议,要对推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
当前,尤其要注意纠正重制度建设,轻评议考核的倾向,要把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三、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市、州局一般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县、市(区)局可以由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也可由其他部门负责,各地原已明确由其他工作部门负责的,可以不变。
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评议考核由政策法规、人事、办公室、党委、财务等部门具体实施,过错追究事实调查由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和过错追究责任认定以及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给予经济惩戒、行政处理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责任制度,依照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对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统千规定实施,在进行经济惩戒时,一般不与工资及工资性补贴挂钩。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