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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98号

颁布时间:2002-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密切配合,按各自分工,落实责任。

  二、凡未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的加油机,必须立刻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经贸运行[2002]192号)的规定,“在2002年8月15日前予以取缔,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和储油设备,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年审合格的加油站,按照文件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税控功能改造和更换税控整机的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税控加油机实施签(铅)封和初始化工作;严禁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违者按(国税函[2002]180号)(文件附后)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对已经安装了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都要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征收。

  五、要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和纳税辅导工作,研究解决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按实征收工作。

  六、对加油站有(国税发[2002]3号)文件第七条行为的,各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从重从快打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于2002年9月联合组成验收组,对各市州加油站的整顿、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税控加油机防爆及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验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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