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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1]167号

颁布时间:2001-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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