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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令的通知[失效]

深地税发[2004]313号

颁布时间:2004-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转发给你们,并对以下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下设税务所的征收管理分局征管科为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各分局必须在2004年5月1日前将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权利告知事项修改如下:“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做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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