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93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申请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期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分局应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局批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