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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01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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