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212号
颁布时间:2001-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精神,加强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清理和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10月20日前将清理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用总局下发的“最高限额统计软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省局。
二、已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办理重新审批手续工作自10月2 0日开始,11月底前结束。
三、各地要在12月1日前将重新审批后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用总局下发的“最高限额统计软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严格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发行岗位不得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擅自变更或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授权购买专用发票,发票发售岗位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机关;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权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审批权在县级税务机关。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通知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作为发行和发售的依据。
五、企业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规模发生变动,需调减最高开票限额的,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即调至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调至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六、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只能批准领购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
附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