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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7号

颁布时间:2000-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与审核。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后,省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下达通知书。

  二、监督管理。市、地局接到省局的“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和企业,准予抵免的要与主管地税机关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不准抵免的,要与主管地税机关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4号第一条 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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