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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46号

颁布时间:2001-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四县国家税务局,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标准,请按市局《关于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22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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