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1998]44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税局:
按照《关于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分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税办联[1998]1号)的精神,我市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分工进行了调整。各区县国税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市局经调查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有证无证(《税务登记证》)均要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按照有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的规定,国税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包括地税局)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个体工业户按6%征收率、商业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户也要按照以上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全部个体商业户调低征收率后入库增值税不减少,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定额要适当进行调整。
四、对无证非固定业户仍可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征收。
五、要进一步澄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加强管理,杜绝漏户的发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