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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9]19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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