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0]19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津中银财[2000]6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逐级核拨指标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额度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