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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

桂地税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建立,仅限于县以上(含县)稽查局,并报经同级国库同意后开设。

  二、县以下的稽查机构或所属征收部门的内设稽查机构不能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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