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318号
颁布时间:1996-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为了普及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础操作技能,根据财政厅(94)桂财会字第20号《关于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桂财会字[1995]第12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对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会计证)年龄在42岁(含42岁)以下,尚未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地税系统在职会计人员(含税收会计,下同),都要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
二、各地、市地税系统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由各地方税务局统一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采取就地参加培训的方式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及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会计人员的培训,由计会处负责组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不再统一组织举办此类培训班。对于有条 件的地市,也可按(94)桂财会字第2()号文要求,报经区财政厅批准后,自行举办培训班。
三、从1997年元月1日起,地税系统会汁人员申请领取<会计证),必须同时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已取得<会计证),现年龄在32岁(含32岁)以下的会计人员,要在1998年底前参加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作为1998年<会计证)年检的必备条 件;现年龄在42岁(含42岁)以下的会计人员,也要在2000年底前参力口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各地市局的领导要重视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在职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培训,并给予一定的时间,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