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