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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003]1545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应持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撤销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的有关手续。

  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2001年12月15日起生效。凡从2001年12月15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2003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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