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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桂地税发[2001]46号

颁布时间:2001-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局领导担任。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有关业务处(科、股)的负责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宣传处。各地、市、县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设在法规科(没有法规科的地、市设在征管科)和征管股。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地、市、县地税局根据涉税案的金额,案件性质以及社会影响面等进行确定。但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必须列入当地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

  (一)地、市地税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涉税金额(含税金、滞纳金和罚款)的最低标准为100万至300万;县(市)涉税案件金额的最低标准为50万至100万。各地、市、县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最低的涉税金额标准。

  (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地税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税案件。

  各地、市确定的需移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年度内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的10%,须下调标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具体标准为:(一)涉税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涉税案件;(三)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所需文书由各地根据文件所附格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市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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