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4]589号
颁布时间:2004-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比照《货运发票》管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可领购自行填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各地发票主管部门如对联运企业另有管理规定的,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供票,由各市局决定。
二、根据总局内部明电[2003]5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三、新版《联运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统一编码为244000410031,为适应总局的要求及纳税人抵扣之需,发票号码采用总局规定的哥特字体,不具备智能逻辑功能。因该号码与智能号码规则不同,在省局未升级管理系统之前,该发票暂用手工管理。
有关领购各环节的要求比照省局统一印制的其他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四、《联运发票》的工本费需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复后执行,在正式文件未下达之前,各地暂按成本价收取。
五、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下载发放各地使用及相关的管理事宜。
六、各地在《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