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程序,按照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30号,见附件)的规定进行操作,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