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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流[2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对以前年度享受过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应及时查补入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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