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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93号

颁布时间:1998-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的审计工作,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财务内部审计,由各级计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要求,起草财务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规定第七条 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 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内部审计监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审计2-3个地、市地方税务局和抽审2-4个县(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局对所属的分局和县(市)地方税务局,每两年交叉审计或轮审一遍;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每年也要对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局、税务所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条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地方税务经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四)基建项目、预(概)算、决算;(五)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 制度的执行;(六)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各地、市、县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向上一级报送下列资料:(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四)本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 制度;(五)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在财务内部审计范围内,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的意见;(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本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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