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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56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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