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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613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2004年7月1日启用《广东省深圳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货运发票》分为自开票和代开票两种。此票种为电脑打印发票,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发票的正面和背面肉眼能看见细小的彩色纤维丝,在紫光灯下彩色纤维会呈蓝色荧光反映。

  二、《货运发票》加印全国统一的12位发票代码,保留8位种类码和7位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的字体暂不变。

  三、《货运发票》中的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码和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码的填写的内容是:只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填写地税识别码;已办国税局税务登记证的,应填写国税局的识别码;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码应填写地税局的识别码。

  四、在运输业未使用税控装置前,我市《货运发票》发票上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暂不打印。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在实际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五、在我市提供公路、内河、沿海(国际远洋运输除外)货物运输劳务的,必须使用《货运发票》。申领《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取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纳税人兼营装卸、搬运劳务的,一并使用《货运发票》。

  六、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原领购的《广东省深圳市运输装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运输装卸发票》)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为止。其他纳税人领购的《运输装卸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04年6月28日起,我局各征收大厅开始供应《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凭未用完的《运输装卸专用发票》和有关证件换购。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经领购《货运发票》的,不再供应《运输装卸专用发票》。

  七、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 ,不再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 .征管分局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暂使用年初发放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

  八、为方便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市局重新开发了运输发票采集软件,安装该软件后能实现发票打印、发票信息自动采集、以及发票清单打印功能,该软件请到市地税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zds.gov.cn)。各征管分局征收点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亦使用该软件进行发票的打印、发票信息的采集、台账的登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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