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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204号

颁布时间:1998-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进一步强化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股、所长以上干部。

  第三条 县(市)局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成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小组,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人教、监察、计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审计的对象包括: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提拔、岗位轮换、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参与审计人员必须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参加。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本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审计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内容包括:(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增减情况,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二)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报,有无转移、隐匿问题;(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等;(四)借用公款及占用公物清退情况;(五)其他需要审计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由干部管理部门于离任前30天内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由审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审计组(人员),应于审计实施前3天发出审计通知,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人员)提供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下列资料:(一)离任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二)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三)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四)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阅看离任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10天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二)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工作业绩;(三)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四)对离任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的意见,并由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和审计组三方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定后,应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时抄报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离任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经审计发现离任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审计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提出表彰或奖励意见,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对应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经济责任的,审计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领导干部对审计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复审。

  受理复审的单位或单位领导,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离任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对需要进行离职、离岗审计的其他人员,如财会、经费、票证、实物保管等离岗人员实施离职(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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