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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993年12月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第一条 的规定,对我区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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