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1]166号
颁布时间:2001-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1年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提纲的各项内容,深刻领会提纲精神。同时要积极深入农村牧区,向农牧民大力宣传国家税费改革政策,做好农牧民的思想工作,依法搞好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今年将继续试点而不全面推行,除试点旗县外,其它地区将继续按现行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在具体征收中可能会有一些农牧民不理解,征税时会出现一些矛盾、困难和问题,对此,税务征收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有关政策精神解决,既要讲清政策,又要做好征收工作,尽可能避免群众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地税部门在组织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税收政策按牲畜头数和田亩平摊屠宰税、农业特产税;不得随意扩大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征收农业税;不得为完成任务提前收税、限时收税和税费混收。严格履行纳税手续,坚决杜绝不讲政策和不讲工作方法强行收税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落实农牧业税减免政策。今年入春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区干旱少雨,部分地区遭受冰雹的袭击,农牧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给农牧业税征收造成很大困难。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尽可能做好灾情调查和减免税的落实工作,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和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牧户,严格按现行减免税政策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