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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8]112号

颁布时间:1998-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公司《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及“预提费用”问题的请示》(建财字[1998]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问题。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试行的实际,你公司按规定计提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视同工效挂钩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收尾工程预提费用问题。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你公司按规定预提的收尾工程费用,对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当年可保留一定余额,但收尾工程完成后,实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余额问题。鉴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都要跨年度,施工企业的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不可能每年度大修理一次的实际情况,你公司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在年末可保留部分余额,但在修理完成后,应及时将多提的费用转入当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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