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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110号

颁布时间:2001-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1]7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自治区政府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行政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形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全区地税系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税收各项任务的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中涉及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内容,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在原有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将具体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形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监管办法、责任追究等予以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此项工作务于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精神和要求,各地要按照规范、周到、简便、效能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能、职责结合地区和工作特点,编制各机关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区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实施检查。

  三、各地在11月5日前将落实结果连同今年前3个季度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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