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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4月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审核情况的报告

云国税函[2004]669号

颁布时间:2004-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23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流转税部门、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密切配合,并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协调,及时下发了云国税发明电[2004]22号,布置各地对2004年4月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情况的稽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是由各地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下载比对结果清单信息并移交流转税科审核;二是流转税科重点审核抵扣清单电子信息采集情况,审核后视不同情况分别对比对不符的信息逐户逐票检查或抽查,认真查明存在问题的环节和原因;三是对有重复抵扣、骗抵税款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局稽查。

  二、审核基本情况2004年4月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结果明细清单信息中,涉及我省抵扣联信息采集比对不符发票5076份、重号发票203份、缺联发票15033份,共计15743份,其中:

  1、金额不符发票226份;

  2、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924份;

  3、承运单位识别号不符发票1996份;

  4、取得货运发票单位识别号不符发票1532份;

  5、开票日期不符发票398份。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金额不符。

  一是由于地税局或开票方采集存根联、受票企业采集抵扣联信息时,录入的“运费金额”数据错误所致;二是开票方或受票方错误录入存根联或抵扣联发票号码,导致与其他同号发票进行比对,出现比对不符的结果;三是由于受票方录入的抵扣联数据信息只录入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而开票方采集存根联信息时则全额录入所致;四是开票方开具“大头小尾”票,有意偷、骗税款,导致存根联、抵扣联同级比对金额不符。

  (二)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一是目前采用手工录入的局限所致,地税局录入工作量繁重,在录入过程中出现错误录入、错行等情况,导致双方纳税人识别号比对不符;二是开票方或受票方错误录入纳税人识别号。

  (三)承运单位纳税识别号不符。

  一是开票方或代开票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错误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所致;二是受票企业采集抵扣联信息时错误录入承运单位纳税识别号;三是由于开票方在录入驾驶员身份证号码时,信息不完整而采取补“0”录入,导致比对不符。

  (四)取得货运发票单位识别号不符。

  一是国、地税对同一企业的纳税识别号不同所致,如在玉溪市红塔区征管范围内,国税纳税识别号统一以530402的区域码开头,而地税纳税识别号尚有以530401区域码开头的纳税识别号,造成在录入过程中,企业与地税局录入信息不一致,导致比对不符;二是纳税识别号尾数有“X”的,存在企业以大写“X”录入,而地税局以小写“x”录入,导致比对不符;三是受票方错误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四是地税局采集错误。

  (五)开票日期不符。

  一是企业以录入信息时间作为开票时间录入,而未以实际开票时间录入,导致比对不符;

  二是地税局录入存根联日期有误所致。

  (六)重号发票。原因均为开票方或受票单位将发票号码错录或重复采集所致。

  (七)缺联发票。一是地税局存根联信息漏采或漏传;二是开票方采集存根联信息时错误录入。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采集信息时未认真核对,粗心大意造成错误;二是运输发票的栏次中无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难于准确采集信息;三是运输发票开具时错开纳税人名称;四是国地税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五是运输发票开具时填列运输单位识别号,采集信息时用驾驶员的身份证号码;六是运输发票开具不规范,复写内容不清楚;七是漏采运输发票信息。

  四、措施和建议

  (一)运输发票的内容应同比对内容相符,即:所有需比对内容发票的栏次中,内容都应该齐全;

  (二)尽快使用电脑版运输发票,减少人工录入时的错误;

  (三)发票联的采集,应使用扫描仪器扫描采集信息,减少人工录入时的错误;

  (四)数据采集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五)建立良好的国地税协调机制,加强双方工作联系。

  总之,从2004年4月份的比对结果来看,如果不改变录入方式采集运输发票信息,错误将在所难免,只有改变录入信息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发生采集信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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