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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云国税发[2000]250号

颁布时间:2000-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4日至发文期间,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征增值税税额应按《通知》的规定,按月计算出其超过规定税负(3%或6%)部分在以后月份中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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