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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科[1995]483号

颁布时间:199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地市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26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企业具体情况,现将《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的要求: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鼓励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以及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一、政府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在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的重要内容。致力于加速“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深化企业科技体制改革,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它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主要工作目标是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生产技术水平上台阶提供技术和技术储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追求整个企业的综合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

  并应纳入企业(集团)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折旧范围。

  企业(集团)不应要求其技术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建立技术中心是企业行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对有坚实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开发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 件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势先给予支持。

  政府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力量进入企业(集团),鼓励高等院校,其他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

  1.开展有市场前景的、较长远的基础性技术、关键性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2.开展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以及大生产技术的开发。

  3.开展将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4.参与本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引进技术的论证、消化、吸收和创新,以及执行企业(集团)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5.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 件

  1.大中企业或企业集团现在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地位,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水平为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能对我省行业和产业发展“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起骨干作用。

  2.近期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主要领导对技术开发工作高度重视,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企业现在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占1%以上,并计划逐年增加比例,三年内至少要达到3%以上,研究与开发经费能优先保证技术中心的需要。

  3.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有吸收人才,特别是技术开发和管理的高级人才的有效措施。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由现在的20%左右,要逐步达到30%以上。

  4.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企业中已建立的高起点、高水平、高层次技术开发机构,从中长期科技发展和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考虑,确实认为有必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原则

  1.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在于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厂长(经理)要把技术中心建设纳入到企业的发展规划中,并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主管技术中心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应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2.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起点要高,即人员要精干、素质要高,组织结构要合理,研究与开发条 件要好、研究课题水平要高。

  3.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是在企业原有研究院所在的基础上组建,但要进行重组,绝不能扯原有的企业研究院所等同于技术中心,更不能把企业(集团)内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拼凑为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要与企业内的其他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经营生产部门形成信息、人才、技术、成果相互流动的良性机制。

  5.技术中心要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硕士、博士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 件,同时,企业要搞好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方面要搞好产、学、研的结合,加强与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的联合开发,吸引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以各种态式进入技术中心,共建技术中心;另一方面搞好与引进智力和利用国外科技力量、科技成果的结合,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6.企业技术中心要面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确定研究与开发课题,吸收国内外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7.企业技术中心要建成开放式的,但要处理好知识产权和本企业的利益问题。

  五、通过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省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省级重点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1.依照(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对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规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发性试验设施以及有关试验辅助设施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有规定,确定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3.如属经国家批准的技术中心,具有一定科研力量并承担国家各部委及省下达的科研项目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可依据国经贸[1993]261号文件规定,向海关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对省级企业技术人中心,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积极向国家申报,列入国家级的技术中心可享受国家经贸委等三部门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但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技[1994]623号规定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三)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条 件,在中心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先给予支持,中心承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及中间试验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条 件,由省经贸委优先立项或积极向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申报,并在项目投资上积极帮助协调筹措。

  六、企业(集团)申请确认省级技术中心的申办程序由企业(集团)填报《福建省省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确认申请书》(见附件);按企业(集团)隶属关系,经省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经委对企业(集团)的申请进行初审后,将所推荐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确认申请书”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部属企业(集团)可向国家主管部门同时申报。

  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审定,下达确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经省级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分别按税务、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七、各地、市经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策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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