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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田坝水电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预字[1995]148号 云国税增字[1995]52号 云地税发[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临沧地区、思茅地区、大理州、云县、景东县、南涧县、凤庆县财政局:

  云南田坝水电站属漫湾电站的附属电站,电站建成投产,为处理好电站与各县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理顺电站的税收征管、入库、分配问题,对田坝水电站从建设之日起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按云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11号文件执行,即“漫湾电站的一切税收由云县税务局征收管理,并按云县48%,景东县35%,南涧县15%、凤庆县2%的比例分配”。由云县税务机关征收后,设专户划分给4个县。云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依法征管,搞好税收征收、入库、分配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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