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文化)局,昆明海关各所属海关,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