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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5号

颁布时间:1998-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市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税字[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闽财税政[1998]2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按财政部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这一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执行。

  三、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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