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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330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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