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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从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1997]169号cc

颁布时间:1997-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国家税务局系统专项增干指标的通知》(人发[1997]18号)和《关于做好从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7号),为做好我省从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中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报考对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在国税系统干部岗位上工作,实施公务员制度后,仍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

  工人身份人员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人(含全民合同制工人)。

  各地税务部门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不在报考范围之内。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税务事业,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6、近两年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对在基层征收一线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三、报名办法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所在单位报名,报名时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

  (附件一)一式三份,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国税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和省人事厅复核。并将《报名情况统计表》分别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所在单位公布,同时发放准考证。报名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四、笔试

  (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和税务专业知识。公共科目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税务应用文写作等税务专业知识,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与税收实务。以上复习范围为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编的教材与复习大纲。

  (二)考试时间:1997年9月20日上午9∶00—11∶00考公共科目

  下午14∶30—16∶30考税务专业

  (三)笔试成绩合格线划定:

  笔试总成绩按公共科目占40%,税务专业知识占60%合成。笔试成绩合格线(含加分),由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指标数推荐考核。

  五、考点、考场设置

  考点设在福州,由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考场为25人,实行单人、单桌。

  六、加分办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录用时给予在笔试总成绩上加分: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正、副所(分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加10分;

  2、被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加15分;

  3、受到记二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或地(市)以上政府和省人事厅与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授予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加10分;

  4、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

  以上各项累计分不得超过35分。

  符合加分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附上。

  七、录用审批

  由地(市)国税局对考试总成绩(含加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录用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地市人事局和省国税局复核后,报省人事厅,按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审批,并在所在单位公布录用名单。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能录用的人员,要结合本人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工勤岗位。

  八、注意事项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和国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事,整个招考过程要衽公开,增强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一:考试报名登记表(略)

  附件二: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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