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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商业报表结算期的通知

京统商字[1998]188号

颁布时间:1998-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直报单位:

  目前,我市商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企业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月后3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统计局,经过层层汇总,全市数据到7日才能报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时间上不能满足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为保证及时上报数据并使全市商业统计、会计数据结算日期一致,经研究决定:

  1、自1999年1月起,市、区县、街乡(镇)及以下独立核算商业企业的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结算期,统一由月底提前至25日(即:1月月度核算结算期为1月1日至1月25日,2月为1月26日至2月25日,以此类推。H月结算期为11月26日至12月31日),年度结算期仍截至年底(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予提前。中央、部队在京单位、三资企业要保证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结算期是否提前由企业自定。

  2、自1999年2月起,各企业、各主管部门报送商业统计、会计月报的日期,凡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节假日加班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3、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报送的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同级财政、税务等综合部门;区县级企业月份会计报表报财税部门时间,按区县财税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

  4、自1999年起,各区县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直报单位报送商业统计月报的具体时间以北京市统计局制定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制度》为准。

  5、各企业仍按税务部门要求上缴各种税收,征收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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