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1999]182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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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54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为规范你公司费用管理,请接通知后,携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在7月至8月底前,到我局办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报和核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