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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99号

颁布时间:1999-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计算机软件不征收增值税:1.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2.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为年度税负,其超过6%税负部分办理增值税退税的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额=软件产品当年应纳增值税-软件产品当年应税销售额×6%。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填写《辽宁省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并附报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办理增值税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按年办理,每年第一季度办理上一年度的退税。199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税按年度计算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应退增值税额=全年应退增值税额÷12×3.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必须按规定先征收入库,后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未按规定入库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增值税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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