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