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经发[2005]47号
颁布时间:2005-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经发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和《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留厅资源[2002]6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凡大连市辖区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须经大连市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后,凭由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减免税事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